费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留学生缴费项目
第一条 年度缴费项目
1.学费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后,需以转账汇款等方式,缴纳第一年的全部学费。以后各年的学费需在前一学年的学期末,以年为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留学生应按学制年限缴纳学费。此项费用纳入到学校留学生学费收入中。
2.住宿费
新生首次办理学校入住后,应根据宿舍类型,在入住的第二天缴纳全年的住宿费用;老生应在每学年的开学初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所住宿舍类型,一次性缴纳学校宿舍全年的住宿费用;校外住宿学生,不在此规定内。此项费用纳入到学校留学生宿费收入中。
3.教材费
每学期开学时,来华留学生需根据本学期的课程设置缴纳一定数额的教材费用;特殊实践教学费:留学生做实验时所需动物的饲养、口腔专业学生上课时所需用的口腔材料等费用。教学科会根据课程要求提前预算,这部分费用以教材费的形式在下一年度开学初统一收取。此项费用纳入到学校留学生杂费收入中。
4.补考费
留学生如学期末未能通过考试,参加补考前需缴纳补考的费用。

第二条 代收代支项目
1.报名费
申请入学的留学生需按教育部文件的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报名费,用于学生入学所需文件的制作,邮递费及入学考试等相关费用。如因各种原因学生未被录取或到学校报到,报名费不予退还。
2.体检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在校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来华留学生,入学时需要到大连市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因此需按体检中心要求的金额缴纳体检时所产生的费用。
3.保险费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各高校必须为来华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留学生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并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已购买保险的自费留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自理,保险公司只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学生住院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费在每年开学初及时缴纳,理赔程序从学生新学期开始时即生效。
4.签证费
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等签证手续时,按照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金额缴纳的费用。
5.物品损坏费
如住宿房间存在损坏需要修理,则需按维修的清单缴纳物品损坏费用,用于补偿。
6.毕业费
用于留学生毕业证制作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7.教材费
用于购买留学生上课所需的教材。
8.以上代收代支类的费用,第1-6条项目的费用不予退还;第7条教材费则在毕业前或退学前统一结算,并将剩余的的教材费予以退还。

第三条 押金项目
1.在校保证金
留学生作为新生入学时需缴纳在校保证金,主要是对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保障。如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等特殊情况则充抵最后一年的部分学费。此项费用纳入到留学生学费收入中。
2.住宿押金
为保证留学生在学校住宿时物品损坏赔偿而收取的押金,换宿舍或毕业时如宿舍保持完好,则如数返还。按照楼宇新旧的不同,押金金额有所不同。此项费用纳入到留学生宿费收入中。
3.图书押金
留学生向图书馆借书后,图书丢失、损坏、未按时返还等产生的费用。如无特殊情况,毕业时如数返还。此项费用纳入到留学生杂费收入中。

第三章 留学生缴费方式及流程
第一条 留学生缴费方式
1.留学生缴费方式只限于转账、刷卡和现金,其他方式不予接受。
2.转账
由境外转账汇款至学校账户的时间较长,因此需在学校规定缴费时间的前三周完成转账业务,以保证按时完成缴费;
3.刷卡
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到校部财务处前台办理;
4.现金
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到校部财务处前台缴纳

第二条 汇款注意事项
1.学生需于学校规定缴费截止日期15日前汇款(汇款大约需要两周左右到达学校账户)。
2.不要多款, 多汇的金额将自动转入汇款学生第二年的学费,不予退还。
3.汇款时需标注学生的姓名、学号以及护照号码,否则无法查询。
4.大连医科大学境外汇款账户只接受美金。

第三条 留学生缴费流程
1.根据每年度第二学期初发放的下一学年度缴费明细准备所要缴纳的费用。
2.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学年度完成费用的缴纳。
3.采用现金或刷卡缴费的留学生,需先到学院办公室领取缴费条后,持
费条到财务缴纳费用,费用缴纳完毕后需将收据返回到学院办公室。
4.采用汇款缴费的留学生,需到学院办公室领取缴费收据。如汇款金额不够需补缴差额;如有多余汇款则自动转入下一年学费或住宿费中,不予退款;毕业年级的多余汇款将在毕业前退费中一起发放。
5.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缴费者,需向学生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及家长关于费用缓缴的情况说明,并注明缴纳日期。经学院研究批准后,需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相关费用。
6.经学院批准的不能按时交费者需缴纳一定额度的滞纳金。
7.缴费收据丢失者按未交费处理,需重新缴纳费用。
8.学生费用的催缴由办公室提供名单,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催缴工作。

第四章 留学生退费相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 留学生退学及休学
1.如学生在学期间有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等,需要退学,应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学理由,并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开会讨论研究审批签字后,凭书面申请、原始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如缺少上述材料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2.退学时所退费用包括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保证金及各类押金。如所住房间有损坏则应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退还剩余的费用。如果损坏金额超过所退金额,则应补足差额后再办理退学手续。
3.留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需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新的学年一经发生,所交学费将不予退还。
4.留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个人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的,学校根据留学生实际学习的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用,当月住宿费用不予退还。退学时间以留学生书面申请后,学校批准时间计算;例如,一名留学生开学日期为9月1日,所住的房间宿费为12000元/年。如学生将于12月15日退学,剩余宿费=12000-12000/10*4=7200元。
5.因违反校规被勒令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所缴纳的任何费用。
6.未经批准自行休学或退学的学生, 一律不予退还所缴纳的任何费用。
7.留学生学习期间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费用不予退还,复学后可以继续使用。
8.留学生学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搬离宿舍的,剩余住宿费用不予退还。
9.除特殊情况外,学费不予退还。
10.留学生退费时,退还的币种只限人民币。

第二条 留学生毕业生剩余费用的退还
1.毕业实习结束后不住校的学生,经学院研究,离校前将被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如剩余的教材费、各类押金、毕业实习前剩余的宿费及多汇的学费等。
2.毕业实习结束后住校的学生,经学院研究,将被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如剩余的教材费、各类押金、毕业实习前剩余的宿费、返校后所产生的住宿费的差额及多汇的学费等;
3.返校后所产生的住宿费从返校的具体日期计算至签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春季毕业生截止至每年的1月15日,秋季的学生截止至每年的7月15日)。

第三条 留学生住宿费用的退还
1.如留学生未经申请,自行搬出宿舍,剩余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留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中途申请退宿,扣除已产生的住宿费(包括当月的住宿费),退还剩余的费用。如果经核查房间无损坏赔偿,则退还房间押金。如需赔偿则需扣除赔偿费用后,退还剩余的押金。如赔偿金额超过押金的数额,则需补足差额。

第五章 留学生拖欠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完成半年费用的缴纳,并于本学期结束前完成全年全部学费的缴纳。
第二条 若学生在校期间内,一旦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经济出现困难不能在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会议研究后允许按学期缴费,不收取滞纳金。
第三条 若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经向学院申请并获得可以延期的批准后后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滞纳金额如下:超过规定时间五天内, 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 这段时间为延迟期,可不缴纳滞纳金;超过规定时间第六天开始至居留许可到期日,滞纳金额为500元;居留许可到期后缴纳半费的学生,滞纳金额为剩余费用总额的10%,最低限为500元;
第四条 如逾期仍未能完成缴费且经核实无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休学或退学处分。
第五条 政府资助学生的费用如不能在学校缴费截止日期之前到达学校的,学生需自行垫付,待资助费用到达后再退还给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学院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第五条 港澳台华侨学生参照此规则执行。
第六条 最终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大连医科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14-12-25